《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3)

第三十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附送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一般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15~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情况和对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报告一般不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及结论性意见仅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送人事部门参考。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要问题可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可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终了后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情况和效果,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及时掌握情况和研究问题。          第六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以及审计人员,应建立审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责任制,采取严格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审计手段和方法,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审计各个阶段,都要采取有效方法严格检查和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管理和信息处理电子化工作,促进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控制负责,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控制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在审计过程有责任仔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重要审计发现要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行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审计报告复核和研究,复核主要内容是:    (一)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二)数据是否正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四)问题定性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否正确;    (五)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七)按照重要性原则,未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是否属于遗漏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内部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内部管理标准是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审计工作,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正确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应遵循的规范。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年度审计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审计部门和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内部激励制度,组织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公司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负责选择和推荐由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并监督、控制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向主管领导呈报。主要报告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取得的成果,工作措施和建议;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的、倾向性的、重要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内部控制的改进、重要经营风险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报送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半年或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每年安排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注重更新知识。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审计人员适应工作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系统的、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按审计项目立卷。审计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审计证据应按顺序整理、立卷归档,由专人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